为规范各级海洋与渔业职能部门(厦门市各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日前,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海洋与渔业工作实际,编制并发布了《厦门市海洋与渔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行政许可文书示范文本样式,对海洋与渔业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变更与延续、监督检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各级海洋与渔业职能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各级海洋与渔业职能部门应当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有条件的,各级海洋与渔业职能部门可以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事务。
办法强调,各级海洋与渔业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制度,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上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下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进行指导、监督、监察,并可以纠正下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不当行政许可行为。各级海洋与渔业职能部门监察和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部门的行政许可 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办法统一了行政许可文书样式,规定海洋与渔业行政许可文书样式、许可证件样式由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统一制定,行政许可文书、许可证件在使用时应当统一编号,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或者各级海洋与渔业职能部门印章并注明日期。各级海洋与渔业职能部门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等行政许可文书示范文本样式作为办法附件一并下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