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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国家标准

http://www.jgny.net 发布日期:2008-3-21 14:20:31

  为了规范肥料标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于2001年7月26日发布了《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Fertilizer marking-presentation and declaration)国家标准(GB 18382-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肥料生产企业生产的肥料销售包装上的肥料标识应符合该标准;自2002年7月1日起,市场上停止销售肥料标识不符合该标准的肥料。该标准为强制执行性标准,由全国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现将主要内容刊登如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肥料标识的基本原则、一般要求及标识内容等。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肥料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0-19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4436-1993 工业产品保证文件,总则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识 marking
  
  用于识别肥料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3.2 标签 label
  
  供识别肥料和了解其主要性能而附以必要资料的纸片、塑料片或者包装袋等容器的印刷部分。
  
  3.3 包装肥料 packed fertilizer
  
  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客户的肥料
  
  3.4 容器 container
  
  直接与肥料相接触并可按其单位量运输或贮存的密闭贮器(例如袋、瓶、槽、桶)。
  
  注:个别国家肥料超大尺寸包装的产品称为散装。
  
  3.5 肥料 fertilizer
  
  以提供植物养分为其主要功效的物料。
  
  3.6 缓效肥料 slow-release fertilizer
  
  养分所呈的化合物或物理状态,能在一段时间内缓慢释放供植物持续吸收利用的肥料
  
  3.7 包膜肥料 coated fertilizer
  
  为改善肥料功效和(或)性能,在其颗粒表面涂以其他物质薄层制成的肥料
  
  3.8 复混肥料 compound fertilizer
  
  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化学方法和(或)掺混方法制成的肥料
  
  3.9 复合肥料 complex fertilizer
  
  氮、磷、钾三种养分,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仅由化学方法制成的肥料,是复混肥料的一种。
  
  3.10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organic-inorganic compound fer-tilizer
  
  含有一定量有机质的复混肥料
  
  3.11 单一肥料 straight fertilizer
  
  氮、磷、钾三种养分中,仅具有一种养分标明量的氮肥、磷肥或钾肥的通称。
  
  3.12 大量元素(主要养分) primary nutrient;macronutri-ent
  
  对元素氮、磷、钾的通称。
  
  3.13 中量元素(次要养分) secondary element;nutrient
  
  对元素钙、镁、硫等的通称。
  
  3.14 微量元素(微量养分) trace element;micronutrient
  
  植物生长所必需的,但相对来说是少量的元素,例如硼、锰、铁、锌、铜、钼或钴等。
  
  3.15 肥料品位 fertilizer grade
  
  以百分数表示的肥料养分含量。
  
  3.16 配合式 formula
  
  按N-P205-K20(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顺序,用阿拉伯数字分别表示其在复混肥料中所占百分比含量的一种方式。
  
  注:“0”表示肥料中不含该元素。
  
  3.17 标明量 declarable content
  
  在肥料或土壤调理剂标签或质量证明书上标明的元素(或氧化物)含量。
  
  3.18 总养分 total primary nutrient
  
  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和氧化钾含量之和,以质量百分数计。
  
  4 原理
  
  规定标识的主要内容及定出肥料包装容器上的标识尺寸、位置、文字、图形等大小,以使用户鉴别肥料并确定其特性。这些规定因所用的容器不同而异:
  ———装大于25kg(或25L)肥料的,或
  ———装5-25kg(或5-25L)肥料的,或
  ———装小于5kg(或5L)肥料的。
  
  5 基本原则
  
  5.1 标识所标注的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5.2 标识所标注的所有内容,必须准确、科学、通俗易懂。
  
  5.3 标识所标注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肥料
  
  5.4 标识所标注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用户将肥料肥料的某一性质与另一肥料产品混淆。

  6 一般要求
  
  标识所标注的所有内容,应清楚并持久地印刷在统一的并形成反差的基底上。
  
  6.1 文字
  
  标识中的文字应使用规范汉字,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汉语拼音及外文(养分名称可以用化学元素符号或分子式表示),汉语拼音和外文字体应小于相应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
  
  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6.2 图示
  
  应符合GB 190和GB 191的规定。
  
  6.3 颜色
  
  使用的颜色应醒目、突出、易使用户特别注意并能迅速识别。
  
  6.4 耐久性和可用性
  
  直接印在包装上,应保证在产品的可预计寿命期内的耐久性,并保持清晰可见。
  
  6.5 标识的形式
  
  分为外包装标识、合格证、质量证明书、说明书及标签等。
  
  7 标识内容
  
  7.1 肥料名称及商标
  
  7.1.1 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肥料名称。对商品名称或者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可在产品名称下以小1号字体(见10.1.3)予以标注。
  
  7.1.2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
  
  7.1.3 产品名称不允许添加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如“高效×××”、“××肥王”、“全元素××肥料”等。
  
  7.1.4 企业可以标注经注册登记的商标。
  
  7.2 肥料规格、等级和净含量
  
  7.2.1 肥料产品标准中已规定规格、等级、类别的,应标明相应的规格、等级、类别。若仅标明养分含量,则视为产品质量全项技术指标符合养分含量所对应的产品等级要求。
  
  7.2.2 肥料产品单件包装上应标明净含量。净含量标注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7.3 养分含量
  
  应以单一数值标明养分的含量。
  
  7.3.1 单一肥料
  
  7.3.1.1 应标明单一养分的百分含量。
  
  7.3.1.2 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可标明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以元素单质计,下同),应按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两种类型分别标明各单养分含量及各自相应的总含量,不得将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微量元素含量低于0.02%或(和)中量元素含量低于2%的不得标明。
  
  7.3.2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7.3.2.1 应标明N、P205、K20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明值应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
  
  7.3.2.2 应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如氮磷钾复混肥料15-15-15。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氮钾复混肥料15-0-10。
  
  7.3.2.3 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除外)。
  
  7.3.3 中量元素肥料
  
  7.3.3.1 应分别单独标明各中量元素养分含量及中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含量小于2%的单一中量元素不得标明。
  
  7.3.3.2 若加入微量元素,可标明微量元素,应分别标明各微量元素的含量及总含量,不得将微量元素含量与中量元素相加。其他要求同7.3.1.2。
  
  7.3.4 微量元素肥料
  
  应分别标出各种微量元素的单一含量及微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
  
  7.3.5 其他肥料
  
  参照7.3.1和7.3.2执行。
  
  7.4 其它添加含量
  
  7.4.1 若加入其它添加物,可标明其它添加物,应分别标明各添加物的含量及总含量,不得将添加物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
  
  7.4.2 产品标准中规定需要限制并标明的物质或元素等应单独标明。
  
  7.5 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标明生产许可证的编号。
  
  7.6 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应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名称、地址。
  
  7.7 生产日期或批号
  
  应在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外包装上标明肥料产品的生产日期或批号。
  
  7.8 肥料标准
  
  7.8.1 应标明肥料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
  
  7.8.2 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肥料产品,如标明标准中未有规定的其他元素或添加物,应制定企业标准,该企业标准应包括所添加元素或添加物的分析方法,并应同时标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7.9 警示说明
  
  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不当,易造成财产损坏或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应有警示说明。
  
  7.10 其它
  
  7.10.1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要求的,应符合其规定。
  
  7.10.2 生产企业认为必要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其它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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