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农业机械频道 >> 正文
青海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http://news.jgny.net 加入日期:2005-12-29 4:23:26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统计上报农业机械事故。

  第三十一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时,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暂扣农业机械。暂扣农业机械应当开具扣押凭证并妥善保管。事故责任认定后,必须立即归还暂扣的农业机械。暂扣的农业机械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处理事故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农业机械管理、生产、销售、科研、推广、使用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已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或者处罚。

  第三十三条 因农业机械维修质量不合格或者农业机械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进行农业机械监督管理工作的;
  
  (二)违反规定发放证件、牌照的;
  
  (三)违反规定收费、罚款或者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索贿受贿的;

  (五)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行驶证、使用证或者驾驶证、操作证:

  (一) 违章操作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证检验、审验的;
    
  (三)将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交无驾驶证、操作证人员使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办理有关证照,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农业机械:

  (一)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从事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的;

  (二)未办理农业机械注册登记或者过户手续,使用农业机械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拒绝、阻碍农业机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新闻共有2页  第 1  2 页  

来源:
打印本文】 【关闭本页】 【
相关信息
·农业部令: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